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小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小上字第18號上訴人 邱生益 被上訴人峇里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鈴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本院嘉義簡易庭九十九年度嘉小字第三0三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嘉義簡易庭
100年度嘉小字第150號」。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陳思睿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怡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