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61號聲請人 張玉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票據號碼CF0000000之支票是否經第三人提示?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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