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6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金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順榮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26號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4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
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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