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黃毓芬 附民被告 林洛妃
號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九庭(交通法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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