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83號原告 林春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雪梅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離婚之訴,未經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訴訟,該裁定已於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