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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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490號聲請人 吳秀玲 相對人 江衍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1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13號判決確定,其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附表:107年度司聲字第490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14,959│依擴張及縮減後訴訟標的││一│││金額即1,401,324元計算││├────────┼────────┼───────────┤││鑑定費用│145,000││├───┼────────┼────────┼───────────┤│二│裁判費用│22,438││├───┴────────┼────────┼───────────┤│總計│182,397││├────────────┴────────┴───────────┤│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一﹚聲請人應負擔:││⑴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經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該部分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⑵計算式:(1,401,324-920,000)÷1,401,324×(14,959+145,000││)=54,942元。││⑶駁回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481,324÷││1,401,324×22,438=7,707元。││⑷聲請人負擔:54,942+7,707=62,649元。││(二)相對人應負擔:││⑴第一審判決經第二審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⑵第一審訴訟費用:920,000÷1,401,324×159,959=105,017元。││⑶第二審訴訟費用:920,000÷1,401,324×22,438=14,731元。││⑷相對人應負擔:105,017+14,731=119,7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