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97號聲請人 林雲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尤朝松┌─────────────────────────────────────┐│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通用皮帶企│彰化商業銀│101年7月1日│35,000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東三重分│││││││吳 陳碧卿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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