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贈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76號原告 謝双臨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被告 張貞雄 被告 張仲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222號裁判要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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