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原告 賴玉芳 被告 溫國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陳秋君
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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