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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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48號聲請人 朱進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邱雅珍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3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54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7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4300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SX000000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