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登記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乙○○被告金門縣地政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地政局間返還土地登記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12,5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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