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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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號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7月4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