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2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