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336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3366號
原 告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柒萬肆仟零柒
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依約定條
款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計收每月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