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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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香港商巴那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竝國際集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9,8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