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24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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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廖培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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