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4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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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4389號
原   告 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靚車高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
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
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
被告靚車高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通知原告補正被告之真正住
居所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謄本,原告陳報之
被告法定代理人住所為高雄縣○○鎮○○○路○○○號,並提
出戶籍謄本1件,惟本院依上開地址送達結果,被告法定代
理人已遷移不明,致不能送達,此有本院送達回證1件附卷
可憑。爰限期命原告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為聲請,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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