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3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其良┌───────────────────────────────────────────────────────┐│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6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中港新館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96年2月5日│37,500元│BU00四七九八│││││港分行│││七││├──┼─────────┼─────────┼───────────┼────────┼────────┼──┤│002│中港新館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96年5月5日│37,500元│BU00四七九八│││││港分行│││八││├──┼─────────┼─────────┼───────────┼────────┼────────┼──┤│003│中港新館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96年8月5日│37,500元│BU00四七九八│││││港分行│││九││├──┼─────────┼─────────┼───────────┼────────┼────────┼──┤│004│中港新館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96年11月5日│37,500元│BU00四七九九│││││港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