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98號原告愚公移山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丸賀企業有限公司
之8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在台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8,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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