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家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補字第158號聲請人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上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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