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860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98年5月14日晚間11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路前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檢,然異議人不服處罰,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同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查詢結果,本件尚無裁決,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稽。本件異議人之交通違規事實,既尚未裁決,異議人即非對道路交通管理機關所為之裁決不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提起異議之程式乃於法有悖,且係無從補正,法院自無就異議人所指前開舉發違規事實有無理由等實體事項加以審酌之必要。職是,本件異議核與法律上之程式有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