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乙○○被告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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