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己○○戊○○丁○○丙○○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己○○、丁○○、丙○○、乙○○、戊○○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己○○、丁○○、丙○○、乙○○、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各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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