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聲字第198號

聲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郭阿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阿金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旗津辦公處」,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執行名義、債權讓與證明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示送達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

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

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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