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40號107年度附民字第141號107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李宏謨
林瑋人 鍾承翰 被告 古文嘉 兼法定代理人 張月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玆查刑事部分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撤回上訴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法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