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139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三項之末,應增加「抗告人再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既未依限補繳裁判費,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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