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請人 李名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淳怡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約定之清償日期,並提出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或契約約定條款、、、等)。
二、相對人曾淳怡所有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座落其上36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三、相對人曾淳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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