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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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885號聲請人 陳五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志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及實際住居所地及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請求金額貳壹拾萬元是否有誤?
三、本票附表。
四、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2月18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9張本票各自到期日起算)
五、確認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之本票8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共有本票9張)
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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