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80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麗華

林欣宜

被告 魏志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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