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5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炳惠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1801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曾炳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炳惠原任職於址設臺中市○區○○路○○○○○號6樓之「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藍海公司),因受藍海公司指派,而至位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之「微笑城市」公寓大廈,擔任社區總幹事一職,負責代藍海公司收取住戶繳納之管理費、裝潢保證金等款項及處理其他庶務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103年3月21日至同年5月20日間止(犯罪時間詳如附表收款時間欄所示),將其因職務所代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住戶裝潢保證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0萬元,易持有為所有,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挪為清償自己私人債務之用。嗣社區住戶裝潢施工完畢欲申請退回裝潢保證金時,藍海公司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曾炳惠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藍海公司之代理人 葉陽君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㈢、「微笑城市」公寓大廈住戶裝潢保證金收據5紙、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葉陽君庭呈之「微笑城市」公寓大廈住戶裝潢保證金收據1張、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03年10月24日藍海公司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裝潢保證金收據在卷可參。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曾炳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為上開業務侵占犯行,係利用其擔任「微笑城市」社區總幹事之同一機會,先後侵占如附表所示之住戶裝潢保證金,時間、地點密切接近,難以強行分開,且係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至就被告侵占如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且經告訴代理人葉陽君於本院審理中指述綦詳,並有裝潢保證金收據乙份在卷可參,此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檢察官已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㈢、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所得,侵占業務上所收取之住戶裝潢保證金,價值觀偏差,行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雖與告訴人公司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乙份在卷可參,然迄今尚未依調解內容賠償,業據告訴代理人葉陽君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金額、教育程度、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戶號│住戶姓名│收款日期│裝潢保證金│├───┼───┼────┼──────┼──────┤│1│11G│ 林宜蓁 │103年3月21日│3萬元│├───┼───┼────┼──────┼──────┤│2│6E│ 王諸賢 │103年3月31日│3萬元│├───┼───┼────┼──────┼──────┤│3│I2│ 劉孟慧 │103年4月28日│1萬元│├───┼───┼────┼──────┼──────┤│4│1H│ 劉書銘 │103年5月14日│1萬元│├───┼───┼────┼──────┼──────┤│5│4D│ 林有智 │103年5月20日│1萬元│├───┼───┼────┼──────┼──────┤│6│10B│ 郭東霖 │103年3月21日│1萬元│├───┴───┴────┴──────┴──────┤│合計: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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