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勞訴字第120號原告 陳國清 訴訟代理人 李燕 被告 李祈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以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民國10
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19870號發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後原告於103年10月1日本院審理中,同意減縮利息部分之請求,將訴之聲明變更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
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46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受僱於被告即「全美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擔任船長工作,兩造訂有幹部待遇及工作獎金合約書(下稱系爭僱傭契約)。原告工作期滿,依約定已達成售魚淨額實績,被告應依約給付薪資即工作獎金。然而,被告為支付原告薪資,其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合計300萬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均不獲付款,是其尚積欠原告薪資300萬元。為此,爰依兩造僱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僱傭契約、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4頁至第19頁),核與證人即原告胞弟陳國泰到庭所證相符(見本院卷第60頁背面、第61頁)。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迄未給付原告請求之上開金額,自應負遲延責任。又原告聲請由本院核發之系爭支付命令,於103年5月28日經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見10
3年度司雄勞調字第20號卷第16頁),加計10日即於同年
6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是原告依前揭規定,併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憑。
㈢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兩造間之僱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薪
資300萬元,及自10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表┌──┬───────┬─────┬─────┐│編號│發票日│金額│支票號碼│├──┼───────┼─────┼─────┤│1│103年4月25日│500,000元│LR0000000│├──┼───────┼─────┼─────┤│2│103年4月25日│500,000元│LR0000000│├──┼───────┼─────┼─────┤│3│103年4月25日│500,000元│LR0000000│├──┼───────┼─────┼─────┤│4│103年4月25日│500,000元│LR0000000│├──┼───────┼─────┼─────┤│5│103年4月25日│500,000元│LR0000000│├──┼───────┼─────┼─────┤│6│103年4月25日│500,000元│LR0000000│├──┴───────┼─────┴─────┤│合計│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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