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信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2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037號、
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江信德於民國103年8月13日收受原審判決,於103年8月25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理由,經原審於同年9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月29日分別送達至上訴人位在宜蘭縣○○鄉○○路○○巷○○號住所及宜蘭縣○○鄉○○路○巷○○○○號居所,均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裁定正本分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本院復於同年10月30日發函告知被告得以請求第一審辯護人代作上訴理由書狀之權利,上開函文於同年月31日送達予被告等情,有上開刑事聲明上訴狀、原審裁定、送達證書2紙、本院函文、國內郵件狀態查詢單在卷可稽。上訴人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亦未遵原審令期限內補正之裁定,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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