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限制出境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32號聲請人即被告 羅本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本明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處分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羅本明(下稱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158號裁定聲請人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00號,現上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判決聲請人無罪確定在案,請准予撤銷前開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被訴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嗣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以102年度聲字第4158號裁定聲請人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00號。前開案件經本院於103年7月31日以102年度重侵上更(二)字第5號判決聲請人無罪,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確定。則聲請人原實施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自無再予限制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1、第110條、第107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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