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暉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暉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暉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