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財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3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財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共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於民國96年6月13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3年1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且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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