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46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務人 林德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德進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2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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