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