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7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