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國智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允昌 當事人間99年度訴字第137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對於被上訴人張允昌請求上訴人廖國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係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理由見本院判決第十頁,理由(三)以下),故第一審判決對於上訴人並無不利,上訴人無上訴之必要,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