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依職權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繳納現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靜怡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