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538號上訴人月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郁翔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月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郁翔為上訴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查上訴人月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為 黃耀德 ,已於民國92年03月03日變更為黃郁翔,有月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經被上訴人依明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明應由黃郁翔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於法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林恩山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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