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六五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七八號 張豪慶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壹點貳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MDMA參顆,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七八號張豪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該案扣案之前揭毒品,經送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壹點貳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調科壹字第九七○○○一七八四號鑑定通知書壹份附卷可稽;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參顆,有偵訊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此海洛因、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均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