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9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呈瑞律師
王永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甲○○雖否認犯行,惟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高達八一0.0二公克,數量頗多,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可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當庭宣示被告甲○○應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