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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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被告甲○○於經建佑醫院醫師診斷結果,認罹患缺氧性腦病變併全灘,而已無識別及陳述能力,有該院民國97年4月10日診斷證明書、97年4月30日建佑院字第09700144號函各1份在卷足稽,堪認被告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應於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