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5日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1582號(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785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