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8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運隊50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4月27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21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73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