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0號(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並與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列已減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五所列日期(犯罪時間應為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聲請書之附表誤載為九十五年八月七日,應予更正)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五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列已減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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