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返還擔保金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間聲請返還擔保金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89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9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347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月1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許秀芬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