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王稑翔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 律師被告 洪振倡
王清松 國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偉群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易字第1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季緯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