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2號原告勁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早億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被告瑪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世文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
林婉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峻偉